香港土地权属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06页(520字)
香港自古以来是中国的神圣领土,英国政府在19世纪通过三个不平等条约,强占强租香港。1840年英国发动第一次鸦片战争,于1842年强迫中国清朝政府签订《南京条约》,将香港岛和一些离岛割让给英国。1856年英国又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于1860年迫使中国清朝政府签订《北京条约》,割让南九龙和昂船洲岛给英国。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后,英国又趁列强瓜分中国之际,强迫中国清朝政府于1898年签订《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强迫租借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以及附近200多个岛屿(即后来称为“新界”的地区),以及大鹏湾、深圳湾海域,租借期为99年,自1898年6月30日起到1997年6月30日期满。根据条约规定,香港岛和南九龙其全部土地归英王所有;新界由于属租借其全部土地的拥有权归中国,但在条约有效期内,视同英王所有。1984年12月,中英两国政府签订联合声明及附件三《土地契约》,根据规定,香港于1997年7月1日全部归还中国后,有关土地问题保持原有政策不变,即土地所有权归特别行政区政府掌握。1990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章第2节《土地契约》中,亦对土地权属问题作出规定。
上一篇:香港土地管理制度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