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土地使用管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39页(408字)

台湾当局为谋求土地资源的合理使用,重视非都市、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立法:(1)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规定,非都市土地使用编定后,由直辖市或县市政府管制其使用,违反规定者由主管机关处理。(2)都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都市计划法》规定:都市计划根据具体情况将土地划定为住宅、商业、工业及其他使用区域特定专用区。住宅区为保护居住环境而划定,其土地及建筑物的使用,不得有碍居住的宁静、安全及卫生。商业区为促进商品发展而划定,其土地及建筑物的使用不得有碍商业的便利。工业区为促进工业发展而划定,其土地及建筑物以供工业使用为主;具有危险性公害的工厂,则划出特别指定工业区。其他行政、文教、风景等使用区内土地及建筑物,以供其规定目的的使用为主。特定专用区内土地及建筑物,不得违反其特定用途的使用。《都市计划法》对各区内建筑密度等限制指示,亦作出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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