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欧国际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57页(421字)

该地区国际水立法主要包括:(1)1840年,法国与德国签订有关莱茵河的协议。(2)1866年,法国与西班牙签订两国边界河流共同用水协议。(3)1882年和1980年,法国与比利时两次签订有关两国国际水协议。(4)1950年,法国与比利时和卢森堡三方签订有关边界河流取水协议。(5)1975年,法国与联邦德国签订在莱茵河上建坝协议。(6)荷兰与德国设立边界水委员会,签订有关30多条水道的条约。规定签约双方承担如下义务:根据邻国利益的需要,边界河道要保持一定的流量;应防止因堰闸运行不当而引起的洪水或其他灾害;应避免取水过度而影响邻国利益;应避免排泄过多的泥沙或其他固体物质而损害邻国的利益;应避免河流过度污染而影响邻国的正常用水。(7)1843年,比利时与卢森堡签订协议,规定只有在两国同意下才能引用边境的水。(8)1929年,比利时和德国签订边境协议,规定两国政府不能损害通过边境的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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