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水体使用权终止程序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01页(364字)

1995年《俄罗斯联邦水法》第61条规定:(1)经国家专门授权主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机构一旦注销了用水户的用水许可证,其对水体的使用权即告终止。(2)在实施强制性终止水体使用权时,应先对其破坏俄联邦水法律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向用水户发出警告,而后再注销其用水许可证。注销用水许可证则是解除使用水体契约的前提。一旦将注销用水许可证的情况通知签约各方后,契约即告正式解除。(3)在按本法要求将使用水体契约解除后,即确认了该项水体使用权的终止。解除使用水体契约是研究解决用水许可证注销问题的前提。(4)对于已划为专项使用的水体,其用水权的终止必须以俄联邦政府或其州、区执行权力机构的正式决议为依据。俄联邦或其州、区执行权力机构的决议是注销用水许可证和解除有关水体使用权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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