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水域利用许可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01页(261字)

德国1998年《水管理法》第7条规定,允许在一定的种类和范围内,撤销对水域的利用,可以限定利用的期限。如果没有其他规定,授予对一块土地的许可,可同水利用设施一起转让给法定继承人。第7.1条规定,只有当废水的有害物含量很小时,才允许排放废水。排放废水要遵守一般公认的技术准则。可以在法律条款中对现有的排放规定适当要求。如果现有的废水排放不符合要求,州应保证在适当的期限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依据第1款的技术水平是发展中的水平。从技术上和经济上,它们作为最好的技术适合限制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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