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水开发计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60页(345字)

日本《水资源开发促进法》规定,内阁总理大臣在确定水资源开发水系时,应组织制订有关该水资源开发水系的以水资源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为基本内容的水资源开发基本计划;在决定基本计划时,应经过内阁会议的决定;在基本计划中,应充分考虑治山治水、电力资源开发,以及有关该项水资源开发水系的后进地区的开发问题;内阁总理大臣,在决定基本计划之后应予以公告;基本计划必须载明本法规定的事项。关于基本计划规定的事业,本法规定,应该服从对该项事业规定的法律,由国家、地方公共团体、水资源开发公团及其他单位实行。政府对于实施基本计划所需要的经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必要的资金。对根据基本计划实施事业者,因实行该项事业而受到损失时,应采取公平合理的措施,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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