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公有水面原状恢复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67页(236字)
韩国《公有水面管理法》第11条规定:(1)取得依第4条第1项规定之许可者,当许可期间届满,或者废止占用或使用时,须除去在公有水面上设置的建筑物、设施物或土石及其他物件,恢复公有水面的原状。但是,不能恢复或无需恢复原状时,经管理厅批准,可不恢复原状。(2)管理厅认为在前项但书的情况下或未经许可占用公有水面的情况下,不能或无需恢复原状时,可将该当公有水面的建筑物、设施物或土石及其他物件无偿归属于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之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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