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宁水资源预防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04页(277字)

贝宁水法律中,对预防水的有害影响作出规定,水资源管理机构有权发布修建某些防洪工程的命令。为了公共卫生利益,可命令有关部门排干池塘和沼泽。关于水污染防治,法律规定国家卫生部可以制定卫生法规来监督、管理饮用水、水井和洗涤地点、控制废水以及污水坑处理标准。关于水工建筑物管理和保护,法律规定凡进行与水道有关的各种工程都需事先经过批准。装有机械设备的给水工程,其所有者要向管理部门提出详细说明,并要受到国家官员的监督。关于建立保护区,法律规定,在国家水利工程周围可以进行特别管理;在饮用水源周围设立污染控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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