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流域机构职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31页(283字)

1985年《西班牙水法》规定,流域机构的职责如下:(1)编制、执行和修订流域水文规划;(2)管理和控制用水;(3)对于涉及国计民生,或其影响超出一个自治区的用水情况,流域机构应当予以管理和控制;(4)利用本机构人力和物力设计、建造和开发工程项目;(5)除与有关当局、地区政府、市政部门以及其他公私单位、公私企业、经济实体或个体单位等签署的协议以外,流域机构还可完成一些其他的项目。本法还规定,流域机构和各自治区可以建立相互合作的关系,分别履行各自的职责,特别要注意按照本法规定将自治区的有关职能结合到流域机构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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