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防灾责任协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55页(182字)

韩国《风灾水害对策法》第19条规定:(1)建设部长官为有效实施灾害应急对策,认为必要时,可要求防灾责任者予以协助或向其发出指示,无特殊理由,防灾责任者应响应之。(2)本部长官可要求有关行政机关之长向本部派遣所需要的职员。(3)行政机关之长得到第2项规定的要求后,如无对其所管业务的履行产生明显障碍,则应派遣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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