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灾害应急方式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56页(269字)

韩国《风灾水害对策法》第28条规定:(1)有关警报和避难的劝告及其他防害信号的种类、内容、书写格式及方法等必要事项,除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形外,由总统令确定之。(2)任何人无正当理由不得使用防灾信号和类似防灾信号。韩国《风灾水害对策法施行令》第22条规定,法第28条规定的警报和有关避难的劝告及其他灾害的信号,由有线通信、无线通信、警笛等其他方式发出。信号的种类分为注意信号、警戒信号、解除信号、信号的发出者及信号的发出方法等有关必要事项,由建设部令确定,但警戒信号须以警笛方式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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