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农产品贸易立法发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15页(621字)

国际农产品贸易立法活动虽然早在奴隶社会就已出现,但由于历史的局限,始终未能形成一个独立的立法部门体系。加之农产品自身由于品目众多,参与国际贸易的机会也大不相同,粮食产品作为一类特殊商品较少进入国际贸易市场,而咖啡、可可等农产品常成为国际农产品贸易主项,自然成了国际农产品贸易立法内容。粮食产品的进出口贸易,由于各国采取的保护主义政策限制,一直难以形成完整的、统一的国际贸易立法体系。进入20世纪40年代后期,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和各国农业生产力的恢复发展,国际农产品贸易立法进一步受到重视。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开始通过制定修订国家农业基本法律来确定本国农产品进出口贸易法律规范;一些国际性农产品贸易组织相继产生,并制定了相应的农产品贸易公约、协议等法律。60年代初,欧洲经济共同体制定了“共同农业政策”,在成员国内部实行统一的农产品进出口贸易政策。70年代,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了“国际农业调整政策方案”,目的是协调世界各国粮食及其他农产品贸易政策,扶持发展中国家发展农业,扩大其农产品贸易。80年代,关贸总协定设立了“农业贸易委员会”,经过长时间努力,终于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了“农业协议”,初步完成了当代最重要的一项国际农产品贸易立法,使世界性国际农产品贸易法律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今后,随着统一的国际农产品贸易市场的建立和扩大,国际农产品贸易立法也将逐步健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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