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农产品贸易立法特点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15页(484字)
从国际农产品贸易立法本身的内在联系看,其调整对象的法律行为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其所涉及的法律规范,都具有与其他法律部门立法不同的特点:(1)国际农产品贸易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也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国家作为主体进行的国际交往是国际公法立法所调整的,而国际农产品贸易立法调整的是超越一个国家范围的农产品贸易关系,其调整的主体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国际农产品贸易组织、自然人、法人都能成为国际农产品贸易立法的调整的主体,而且还包括国家、国际农产品贸易组织、自然人、法人相互间的关系。(2)国际农产品贸易所包含的法律规范,不局限于某一特定范畴的法律规范。在国际农产品贸易往来中,因其法律行为的主体、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因而在适用的法律上,既包含有国内立法中的有关规范,也包含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既包含调整国际农产品贸易中当事人相互关系的规范,又包括体现国家对国际农产品贸易当事人进行管制和管理的规范;既包含以直接的方法调整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规范,也包括解决国际农产品贸易关系争议的程序法规范。
上一篇:国际农产品贸易立法发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