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农产品减让评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37页(468字)

世界贸易组织《农产品协议》第18条对执行削减承诺的评审中规定:(1)乌拉圭回合改革计划谈判达成的减让义务落实的进展情况应由农业委员会评审。(2)评审进程应根据与此类事项有关的各成员方提交的通报在应被有关成员方决定的时间,以及根据秘书处可能被请求为便于评审而准备的文件进行。(3)除按第2款提交的通报外,任何新的国内支持措施,或对现行措施的修改,凡要求免于减让的均应立即发出通报。该通报应包括新措施或被修改措施的细节以及其与附件2或第6条中所规定的达成一致的标准的一致性。(4)在评审进程中,各成员方应对严重的通货膨胀率对任一成员方坚持国内支持削减义务能力的影响给予充分考虑。(5)各成员方同意就其在根据本协议承担的出口补贴削减义务框架内参与正常扩大世界农产品贸易的事项,每年在农业委员会内进行磋商。(6)评审进程应为各成员方提供提出执行根据本协议由规定的改革计划所承担的削减义务之履行有关的任何问题的机会。(7)任一成员方均可就其认为另一成员方本应通报的任何措施提请农业委员会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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