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农产品出口禁止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36页(364字)

世界贸易组织《农产品协议》第12条出口禁止与限制纪律中规定,若任一成员方按1994关贸总协定第11条第2款第(1)子款规定制订任何对食品出口禁止或限制的新规定,则该成员方须遵守下列规定:(1)制订出口禁止或限制规定的成员方应充分考虑这类禁限规定对进口国成员方粮食安全的影响;(2)任一成员方在制订出口禁限规定以前应尽量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农业委员会发出通知,该通知内容应包括此种禁限措施的性质及实施期限等资料。该成员方并应根据请求与作为进口方有实质利害关系的任何其他成员方就该禁限措施有关的任何事宜进行磋商。制订有这类出口禁限规定的成员方应根据请求向此一成员方提供必要的资料。本条规定不应适用于任何发展中国家成员方,除非措施系由本身是有关的特定食品净出口国的发展中国家成员方采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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