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卫生与植物检疫磋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39页(310字)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附件《关于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的协议》第11条磋商与争端解决中规定:(1)由争端解决谅解所详细阐释并运用的1994关贸总协定第22条和第23条的各项条款应适用于本协议下的磋商和争端解决,本协议中另有规定者除外。(2)在本协议下涉及科学或技术问题的争端中,专家小组应征求由专家小组经与争端当事方协商选出的专家的意见。为此,如果专家小组认为适当,它可以在任何一个争端当事方请求下或主动地设立技术顾问专家组,或同有关国际组织协商。(3)本协议中的内容不妨碍成员方在其他国际协议下的权利,包括诉诸斡旋或由其他国际组织根据任何国际协议所建立的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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