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家畜进出口检疫处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36页(224字)

韩国1984年《家畜传染病预防法》规定:(1)在依据本法规定的检疫中,当检疫官发现被家畜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有充分理由深信其被污染的检疫物时,或发现有可能发生公众卫生上之危害的检疫物时,可就该当检疫物的部分或全部而令货主以不危害家畜防疫或公众卫生之方法处理之,或自行将之废弃。(2)当动物检疫所长依据第1项之规定而令其处理进口检疫物或自行将之废弃时,须向掌管该当检疫物之通关业务的机关长通报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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