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进境马类检疫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36页(445字)

泰国进境动物检疫法律中,对进境与检疫作出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是:(1)出口国必须没有非洲瘟,东方、西方委内瑞拉和圣路易斯马脑脊髓炎;(2)过去6个月内,以输出马的原农场为中心,半径100公里范围内没有发生过马传染性贫血,马病毒性动脉炎、马鼻肺炎、马流感、马痘;(3)出境时,动物必须是健康的,没有任何传染病;(4)出口国至少在过去12个月内不存在马鼻疽,来自该国的马须经与鼻疽菌素眼睑皮内试验,结果为阴性;(5)动物经下列疾病检验结果为阴性,还应写明每种疾病的检验方法:马传染性贫血,马病毒性动脉炎,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锥虫病;(6)以上实验须在出口前1个月内完成;(7)运载动物的船、飞机或其他运输工具在途中只能停靠在指定的口岸,飞机在中途停留时,除非机场管辖区内有指定的检疫区,飞机上的动物不得离机;(8)飞机或船舶不许混载来自不同国家的马匹;(9)非输出国的饲料不得装进飞机或船舶;(10)如果需要,动物的检疫时间不得少于2个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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