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进口羊毛检疫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56页(290字)
澳大利亚《联邦家畜检疫规章》规定:(1)羊毛(非羊毛样品)的进口者在装船前应按下列规定执行:把进口羊毛意图说明书交给州或地区的主检官;根据主检官的建议,在长官许可下进口羊毛。(2)羊毛在上岸后应立即运到检疫站或主检官指定的地点,并按照这些规定或主检官指示处理。(3)如果每批货带有出产国的政府兽医的证书,证明羊毛经过有效地冲洗,州的或地区的主检官认为进口羊毛是可靠的,则不需作进一步的处理。(4)从新西兰、斐济、挪尔福克岛、西沙摩亚、新卡勒顿尼亚、汤加或新赫布里底进口的羊毛,不适用于本条规定,但应附有生产国家政府机构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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