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边境兽医检验退货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65页(229字)
瑞士《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口过境兽医条例》规定:(1)因海关手续不能放行的动物运输物应予退货。当退货原因不再存在时,可重新进行边境兽医检验。(2)边卡受检人员在合理期限内从官方场所取走退货运输物。兽医局可对仍存放在官方场地而超过期限的运输物实施截留。(3)在从官方场地取走退货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之前,边卡受检人员应向边境兽医通知目的地。若没有任何卫生监察部门的反对意见,退货的动物产品可以临时存放在一个自由港。
上一篇:瑞士边境兽医检验截留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