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吸收外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70页(225字)
伊朗1955年颁布《吸引和保护外国投资的法令》,凡新的投资都可获得保护。法令规定,国家保证外国资本不受侵犯,不被国有化。外国资本在5年内可减免所得税,可将其资本及其所得利润自由汇往国外。外国投资者与伊朗企业主享有同样的优惠。1975年7月颁布《参与股份法》规定,为保护民族工业,在多数企业中,外国人的持股率不得超过25%;在纺织工业和食品工业中必须在15%以下,在高级技术企业中外资比率可占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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