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实验动物审批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89页(323字)
根据1988年国务院《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5章的规定,实验动物的进口与出口管理要做到:(1)从国外进口作为原种的实验动物,应附有饲育单位负责人签发的品系和亚系品称以及遗传和微生物状等资料。无上述资料的实验动物不得进口和应用。(2)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必须向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指定的保种、育种和质量监控单位登记。(3)出口实验动物,必须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出口应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物种开发的实验动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取得出口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4)进口、出口实验动物的检疫工作,按照《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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