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种畜禽审批原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89页(319字)
农业部1986年6月制定《进出口种畜禽审批暂行办法》规定的审批原则是:(1)有利于我国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和畜禽品种资源的保护和利用。(2)引进的种畜(禽)必须是世界上的着名品种或优秀杂交组合配套系,具有高生产性能或独特的经济性状。引进单位要提出此品种的性能、品质资料和引种理由。(3)我国原有一定数量或近年内已经引进,国内已有种畜(禽)场繁殖供种的品种,无特殊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原则上不再重复引进。(4)各国的地方畜禽品种,非育种、科研特殊需要的,原则上不审批引进。(5)引种数量,要掌握少而精的原则。(6)与外国科技交流、互换、礼送、援助的种畜(禽),视具体情况,参照上述原则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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