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口兽药分装销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94页(255字)

中国1998年《进口兽药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进口兽药在我国进行分装并在国内销售使用的,由进行分装的兽药生产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有关资料:(1)中外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和商标使用授权书(副本);(2)该兽药的质量标准(原文及中文译本);(3)该兽药的使用说明书(原文及中文译本);(4)包装、标签样稿;(5)三批样品及检验报告单。经检验符合要求并经审核同意的核发分装产品批准文号,分装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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