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湿地保护会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33页(280字)

1971年《国际重要湿地特别是水禽栖息地公约》第6条规定:(1)缔约国在必要时可召集有关保护湿地和水禽的会议。(2)这种会议是咨询性的,但有权进行以下事项:讨论本公约的实施情况;讨论名册的追加和变更事项;检查按第3条第2款规定提出的已列入名册的湿地生态学特征的变化情况;对缔约国提出关于湿地及其动植物的保护、管理和适当利用的建议;应有关国际机关的要求,准备国际湿地基础性报告和有关统计资料。(3)缔约国接到此会议的有关湿地及其动植物保护、管理和适当利用的建议后,应考虑在湿地管理中予以落实,并有责任给予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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