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1991年环保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63页(725字)

瑞士于1991年2月27日颁布《防止环境严重事故的保护法案》。该法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总条款;(2)防护措施;(3)严重事故的控制办法;(4)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职责;(5)最终条款。法案还包括4个附则、一般安全措施、特殊安全措施,以及危险调查。主要规定:(1)保护人口和环境不受严重事故的破坏,这些严重事故包括:①企业过量使用附则1.1中列出的物质、产品或废物;②企业在某一狭小的范围内使用附则1.2中列出的微小动植物;③利用铁路和拥挤的公路运输或转移有害物品;④利用莱茵河运输或转移有害物品;⑤其他企业和交通采取可能对人口和环境产生潜在威胁的行为;(2)严重事故是指假定某个企业或某交通路线上所发生的意外事故;(3)潜在危险是指物质、产品、废物、微生物或有害物品因其本身物质和数量可能带来的危害;(4)危险是指人口和环境受到事故发生后果的一定程度破坏;(5)为阻止事故发生,企业或交通负责人应该遵守附则2、3中规定,采取足够安全措施来减少危险;(6)企业或交通负责人应该对企业和交通潜在危险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数据报告。如果报告中数据不够充分,负责人应依照附则4中列明的风险调查表。如果调查结果表明风险是不可确定的,则应采取更进一步安全措施;(7)关于事故的控制,企业和交通负责人应做到:①立即采取措施抵制事故发生,并及时向预警机构报告;②立即疏散该地区居民,严禁任何人接近,并尽力阻止事态进一步恶化;③抓紧时间抢修。州政府应做到:①指派预警机构对严重事故的报告进行登记,并通知各方采取措施;②当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附近可能受此影响的居民、其他州县或国家;③协调企业调查机构等单位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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