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1982年环保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70页(233字)

加拿大1982年《宪法》第50条规定:(1)关于不能更新的自然资源,林业资源和电能的法律。各省立法机关可以独自制定关于宪法规定事项的法律。(2)各省立法机关可以独自制定法律,规定从本省向加拿大的其他部分输出本省用不能更新的自然资源和林业资源做成的原始产品和本省发电力能源的设施的产品。(3)各种立法机关都可以制定法律,规定在该省的不能更新的自然资源和林业资源及用它们做成的原始产品方面征税的方法或者制度以募集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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