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长期发展委员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90页(409字)

1993年3月29日,法国颁布《关于设立长期发展委员会的法令》规定:(1)设立长期发展委员会,直属政府总理领导。(2)长期发展委员会负责:制定长期发展的方针政策;向政府提出建议,以便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制定的发展目标的范围内推动落实本国的上述方针政策。长期发展委员会协助制定法国在长期发展方面的规划,并且将它递交给联合国长期发展委员会。(3)除委员会主席外,委员会还包括根据其才能选拔的14名成员。他们由总理颁布政令任命。任期3年,可以连任。长期发展委员会成员中还包括2位法定成员:法国驻联合国长期发展委员会的代表和温室效应跨部委员会主席。(4)长期发展委员会主席由政府总理颁布法令任命。任期3年,可以连任。(5)必要时,长期发展委员会可以请求国家计划总署以及其他部的专家协助工作。(6)国家计划总署领导该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长期发展委员会的经费纳入国家计划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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