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环境复审官上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00页(235字)

加拿大《环境保护法》第269条规定,部长或由复审官依据第263条确定或变通的命令所指令的人,在复审官依据第266条提出书面原因之后30日内,提出上诉的书面通知,对复审官的决定,向联邦法院审判庭提起上诉。第270条规定,部长或命令所指令的人,根据情况,在一项依据第269条向联邦法院提起上诉中,在所有事实和法律问题上有权获得听审。第271条规定,依据第269条的上诉通知书的提出,并不中断由复审官确定或变通的命令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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