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物质排放报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85页(254字)

加拿大《环境保护法》第96条规定:(1)如果有人知道向环境排放或可能向环境排放某种有毒物质名单上所指定的物质,但是依据本法该人并未被要求报告该事件,则该人可以向执行官报告该排放或可能的排放的任何消息。(2)依据第1款规定制作报告的人,可以要求该人的身份和任何可能暴露该人身份的信息不被公开。(3)当某人依据第2款规定作出了一项要求时,任何人不得泄露或引起泄露提出要求的人的身份,或者能够合理预期暴露他们身份的任何信息,除非提出要求的该人以书面形式授权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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