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植物药企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30页(744字)
墨西哥合众国制定的《动植物保护法》中,对植物药用企业的注册和监督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1)配制、生产、进口或买卖农药、肥料、类似物品及其使用器械,在不违反其他法令外,还必须具备农牧部颁发的登记证和开工开业许可证;所有技术产品、合成品、辅助用品及施药、施肥、施除草剂所用的器械样品,必须在农牧部注册登记;所有专业负责人员的工作职能、产品的生产和质量以及产品使用说明均应登记注册。(2)对某些农用物资和产品,诸如肥料、农药或病虫害的防治措施及器械的使用,确实对农作物、人体健康有害,或使用后对今后的处理产生抗性,农牧部将禁止进口和在国内生产。农牧部公布调查结果、并通知财政部、公共信贷部、工商部、卫生部,以便进行调停。(3)在不影响本国生产的情况下,农牧部准许进口一些农药,并根据需要规定进口量;对本国不生产的农药器械,农牧部准许进口,但要通知工商、财政部和公共信贷部,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4)农药注册时,必须经过农牧部一系列物理、化学分析,证明药品成分准确、药效高,试验效果满意者,方给予登记注册。(5)农牧部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取消其注册:进口来源国产品使用专利有效期已经作废,或证明产品无效,或毒性超过规定的允许量时;国内产品成分改变,或产品失效,或毒性超过允许量时;凡生产者、推销者、贮存者、贸易和使用者,如有不按条例和规定行事的,一律取缔。有关注册承认和注册取缔消息,登载于联邦《官方日报》。(6)使用农药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持有使用许可证,由农牧部签发。(7)对农牧部同意的农药残留量,农牧部可向农民介绍农药的使用方法和使用剂型。(8)专门从事本法令中涉及到的各种物质成分分析工作的实验室,必需经农牧部批准才能开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