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地区植保机构组成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31页(460字)
智利1990年国际协议法令中第2章规定,地区植物保护委员会是一个地区的植物保护合作和咨询的团体。该委员会执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第8条的规定。它由以下部分组成:(1)一个部长委员会,其由缔约国的农业部长组成;(2)一个筹划指导委员会;(3)一个协调秘书处。部长委员会负责:(1)决定委员会的政策、战略和优先权;(2)批准计划和指导行动;(3)批准时期报告,制定国际合作协议;(4)规定委员会的程序规则。筹划指导委员会负责:(1)规定植物保护程序、计划和合作活动。(2)监督和定期估计程序、计划和合作活动的进度。(3)向部长委员会报告关于地区植物保护委员会的活动和取得的成绩。(4)指导资源的可利用性,筹划指导委员会的主席代表国家和国际机构。地区植物保护委员会主要负责:(1)批准组织和协作技术的和管理的活动。(2)控制地区植物保护委员会活动。协调秘书处负责:(1)地区植物保护委员会行政协作。(2)为部长及筹划指导委员会服务。(3)向筹划指导委员会报告每年活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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