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废水缴费使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80页(294字)

德国《废水收费法》规定,废水费的收入只能用于为保护和改善水质而采取的措施。各州应规定,执行该法及其补充条款有关的行政费用应由废水费的收入中支出。所述措施的范围如下:(1)修建废水处理厂;(2)修建降雨集水池和净化雨水的设施;(3)沿水库、湖泊及海岸修建水渠以及与排污管有联系的容许建立共同作业的污水处理设施的主干渠。(4)修建污泥处理厂;(5)为监测和改善水质以及保护水质而在水源中或水源附近采取的措施;(6)为改善水质而对适当的处理厂和技术进行的研究和发明;(7)为了保护和改善水质而对污水处理厂或其他设施的管理人员进行的培养和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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