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废水排放确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80页(296字)
德国《废水收费法》规定,除雨水和少量废水排放外,有关测定有害物单位的数值应按官方公报所允许的废水排放量加以确定。公报每年至少应提供有关污水量固体物,易氧化物以及有害物等方面的数据,这些数据是根据平均值(标准值)和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的值(最大值)加以区别分类的。测定有害物单位应以标准值或至少有50%的最大值为依据(参考值)。倘若废水中不存在可处理固体物,易氧化物或毒性程度或者废水中水银和镉的含量每年分别不超过1公斤和10公斤,则可不按公报中规定的值计算;倘若公报并未对水银和镉的含量作出决定,则在测定有害物时水银和镉的含量可以略去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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