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家水质目标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95页(228字)

美国于1972年《清洁水法》确立了现行联邦水法的目的和国家水质目标。该法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本法的目的是,恢复和保持国家水体原有的化学、物理和生物特性。同时,该法还规定,到1985年消除向国家通航水体排放污染物。为实现这一目标,该法还规定了一个过渡目标,即到1983年,水质要达到能保持类、贝类及其他水生物的繁殖和可供人们娱乐的标准。该目标的确立,对国家制定控制污染措施及其实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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