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污染土地补救授权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98页(420字)
英国《环境法》第78节(七)第1条规定,补救通知可以要求适当的人员做补救所需要的事情,尽管他无权做这样的事情。第2条规定,在补救通知所要求的事情可以进行以前,凡被征求许可的人,必须就相关的土地和水体向适当的人员授权或者参与授权,使其能够遵守补救通知中施加的要求。第3条规定,关于被要求人可以授予的权利,执法部门可在提供补救通知之前,设法同它认为符合下述要求的每一个人协商:(1)任何相关土地和水体的所有者和占有者;依照前述第2条可以被要求授予或者参与授予任何权利的人。第4条规定,前述第3条将不排除在后述情形下提供补救通知:执法部门认为所讨论的污染土地由于在其范围内地上或者地下存在的物质而使受控水体的严重危害,或者严重污染迫在眉睫。第5条规定,凡依照前述第2条授权或者参与授权的任何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用规定的方法应用于规定的人员时,有权接受适当人员支付的按规定的方法确定的数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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