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船舶排放废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05页(199字)

日本《防止海洋污染法》第3章限制船舶排放废弃物中规定:(1)任何人均不得从船上向海中排放废弃物;(2)船舶所有人欲经常用船排放废弃物时,应按规定向海上保安厅长官处登记,提出申请书,领取登记证;(3)登记的船舶不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时,可撤销该船登记;(4)船长必须备有废弃物处理簿;(5)船舶临时排放废弃物,每次均应按规定事先向海上保安厅长官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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