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海域船舶油类记录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09页(306字)
新加坡《防止海洋污染法令》规定:(1)有关部长可制定规章,要求在新加坡海域内的船舶携带油类记录簿,并要求这种船舶的船长进行记录。(2)如果任何船舶未按本节的要求携带油类记录簿,该船舶的船主、船长或船舶代理人应按本法令对违反本法行为负有责任,并应处以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3)任何人员不遵守由本法令所提出的要求,应按本法对违反行为负有责任;并应处以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4)任何人员对按本法令规定携带油类记录簿或保持的记录,在进行记载时发生谎报或情况不确实,应按本法令负有违反行为的责任,并应处以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或不超过1年的监禁,或罚款和监禁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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