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森堡车辆噪音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28页(190字)

卢森堡《禁止噪音条例》规定,在发动和驾驶机动车辆时,不得产生能影响他人的、不必要的噪音。尤其是,汽车不得进行不必要的空转,不得在房屋的入口处,在两房的过道上,在两院子之间及在平坦的一排房屋之间发动机器脚踏车及售货用机器脚踏车。机器脚踏车必须装有消音器。在夜间关闭汽车及汽车库的门窗、熄灭汽车及发动汽车时,应当把噪声减到最小限度。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