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有害环境强制措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38页(386字)

瑞典《环境保护法》规定:(1)对未依本法取得许可证的,监督机构可以发布有关采取必要预防措施和禁止活动的强制令,以执行本法或依本法发布的指令。依本法可对许可证的发放作决定的监督机构,可对特殊情况发布紧急措施。因特殊情况,监督机构可以对依本法批准的许可发布紧急命令。许可证持有者违反许可决定中规定的条件,监督机构可责令其改正。根据发布的命令,监督机构可以施以罚款。(2)根据本法未发给许可证的,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的请求,许可证委员会有权禁止本法不允许的有害环境的活动或者就预防措施发布指令。(3)未遵守依本法规定所发命令的规定、许可证中规定的条件或者禁令的,监督机构可以令其自行纠正。依本法规定有必要发布强制令的,除非监督机构认为强制令的颁发涉及到严重损害危险或者其他原因,监督机构可以发布此令,纠正措施应当毫不延迟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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