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废弃物处理许可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56页(496字)
法国1975年《关于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的法律》规定:(1)无论其经营者为何人,废弃物处理站必须执行1976年7月19日第76-663号法律的规定。遵照同一法律要求起草的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影响报告应包括恢复占地原貌和运走废弃物可采用的技术。授予经营许可证前,将此影响报告上交有关的信息和监督地方委员会以及有关市镇议会征求意见。(2)主管行政当局发现经营者未交足法律要求的保证金时,它催促经营者补交。催告一个月后无果的,负责环境的部长决定以行政罚款。罚款金额为应交金额和实交金额之差的三倍,最高不得超过两亿法郎。(3)开设废弃物存储站的许可申请由土地主人或在获得土地主人明文同意后递交。该应被附入在申请文件的同意书包括对土地的地表和地下进行影响研究报告的各种资料。涉及废弃物处理的一切行政决定均通知许可申请人——土地主人。(4)从事生产、进口、出口、处理或运输由法令规定种类的可能产生法律指出公害的废弃物的出售和买卖的企业必须向行政当局提供一切有关它们生产、交与第三者处理或自己负责处理的废弃物的来源、类别、特性、数量、用途和处理方法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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