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国家处理废物策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56页(602字)

英国《环境法》第92节规定,在1990年《环境保护法》第45节前插入:第1条规定,国务大臣须尽快制定一项含有关于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回收和处置废物的方针的声明。第2条规定,策略由下述事项构成:(1)一项与整个英格兰和威尔士相关的声明;(2)两项或两项以上彼此之间与整个英格兰和威尔士相关的声明。第3条规定,国务大臣可以随时对策略进行修改。第4条规定,在不妨碍策略所含一般性内容的前提下,策略必须由下述事项构成:(1)国务大臣为实现本法的目标所制定的方针的声明。(2)与下述事项相关的规定:待回收和处置废物的类型、数量和来源;一般技术要求;对特定废物的特别要求。第5条规定,国务大臣在制定或修改策略时:(1)必须同环境机构协商。(2)必须同下述部门或人员协商:他认为适当的可代表地方政府利益的部门和人员;他认为适当的可代表行业利益的部门和人员。(3)可以同他认为适当的人员协商。第6条规定,在不妨碍1995年《环境法》授予的发布指示的任何权力的前提下,国务大臣可向环境机构发布指示,要求该机构:(1)对策略中拟包括的方针提供建议。(2)对下述事项进行调查:该机构认为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可能存在的废物的种类和数量;该机构认为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可以利用的或用以回收的或处置任何此类废物的设施;国务大臣为制定或修改策略希望得知的其他任何事项,并将有关结论报告国务大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