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动物鸟类进口限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07页(253字)
香港《公众卫生(鸟兽)条例》规定:(1)任何人不得故意向香港进口任何患病的动物或鸟类;(2)当香港以外的某地有疾病存在于任何动物或鸟类之中的消息传来时,港督可以签发命令,完全或有条件地禁止从上述地区通过陆路、海路或空运向香港进口或从该地区经香港转运任何动物或鸟类。(3)根据本条例签发的命令应尽快地发表于报纸上,命令发出立即执行;(4)任何人如违反第(1)款的任何规定;或违反根据第(2)款签发的命令的任何规定,应构成犯罪并经简易程序判处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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