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共排水设施废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06页(194字)

香港《公众卫生及文康市政条例》规定:(1)任何楼宇的所有人或占用人(倘所有人不在场),如获悉其楼宇内、下面或上面有任何废弃不用的污水渠或排水管,应即以书面通知当局;(2)任何楼宇的所有人或占用人,如拟停止使用其楼宇内、下面或上面之污水渠或排水管,应即将其意向以书面通知当局;(3)任何人士,如违反上述第(1)或第(2)款规定,即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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