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平时噪音管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11页(352字)
香港《噪音管制条例》规定:(1)任何人在任何时候在用户住房或公共场所演奏或操作任何音乐或其他乐器,包括收听磁带、录音机、收音机、收看电视;使用扩音器、麦克风、或其他设备或装置放大声音;玩游戏或作其他消遣;或进行贸易或商务活动发出的声音对他人形成了干扰源,属违法犯罪行为。(2)任何人任何时候在住户房屋操作或允许操作空调或通风设备或类似设备,发出的声音对他人形成干扰源,属于违法犯罪行为。(3)任何人任何时候在住户房屋或公共场所饲养动物或鸟类,产生的声音对他人形成干扰源、属于违法犯罪行为。(4)任何人任何时候在或靠近公共场所处为吸引对其商品、货物或生意的注意,制造噪音,对他人形成干扰源,属于违法犯罪行为。(5)任何人违反本条规定,应处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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