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水污染防治定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18页(247字)

台湾《水污染防治法》第1章总则中规定,本法专用名词意义如下:(1)水,指任何形式存在的地面水及地下水;(2)水体、指存在于河、川、湖、海、潭、库或其他体系内全部或部分的水;(3)水污染,指水因物质、生物或能量的介入,而变更品质,导致影响其正常用途或危害国民健康及生活环境;(4)污染物,指任何能导致水污染的物质、生物或能量;(5)放流水,指即将进入承受水体的市、乡、镇污水、工矿废水或农业等废水;(6)水区,指经主管机关划定范围内的全部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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