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第275页(526字)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的奖励推荐工作由其律师事务所负责,向本地区律师协会推荐;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的奖励推荐工作由本地区律师协会负责;律师协会团体会员的推荐工作由上一级律师协会负责。

第十五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予会员荣誉称号实行限额推荐制度。限额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第十六条 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推荐单位,应当向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工作专门机构提交会员奖励推荐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对于建议上一级律师协会予以奖励的,由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工作专门机构进行初评,出具推荐书及相关材料,提交上一级律师协会会员奖励专门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各级律师协会认为应由本会直接予以奖励的,由秘书处向同级律师协会会员奖励专门机构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应征得候选人、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统一格式的《律师协会会员奖励推荐书》,推荐书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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