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总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274页(358字)

第一条 为加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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