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环境保护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18页(271字)

匈牙利《人类环境保护法》第3章对违反环境保护条例应负的责任,规定凡从事与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和当局规定相冲突的活动或忽视这些法规和规定的义务者,可根据环境污染、受害和损失程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责成其交纳环境保护的罚款。交纳环境保护罚款并不能免除刑法、违章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也不能免除限制和停止有关活动及采取适当保护措施的义务。本章还规定,对于污染、危害和破坏处于人类环境保护下的物体并在很大程度上对人的生活和健康造成不利影响者可判处3年以下徒刑;如果罪行危及人的生命,可判处1年至5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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