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311页(561字)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的会务的组织工作;
(二)负责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
(三)提出提请主任会议讨论事项的方案;
(四)阅批重要文电,处理重要来信来访;
(五)负责同有关方面的联系、协调工作;
(六)负责专门委员会、办公厅、各工作委员会相互间的工作协调;
(七)处理主任、主任会议交办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会议,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日常工作。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主持。根据需要,办公厅、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可以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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